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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停字第4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王茂修莊金昌林金本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代表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中院彥民執98司執洋字第46246號執行通知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㈠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第107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而「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則經司法院釋字第448號解釋在案,足徵行政訴訟程序,乃國家司法機關用以解決當事人間關於公法上之爭議所施行之程序,至私法上之爭議,則由民事法院審判,非屬行政法院之審判權限。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9年2月5日中院彥民執98司執洋字第46246號執行通知,對原告唯一不動產實施第一次公開拍賣之強制執行案,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云云。

三、經查:民事執行案件如何聲請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聲請人請求停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9年2月5日中院彥民執98司執洋字第46246號執行通知,並非行政訴訟法上第2條所稱之公法上爭議,本院並無審判權,因該私法行為所生之權利爭執,應向民事執行法院請求,不得循行政爭訟程序謀求救濟。聲請人等向無審判權之本院聲請停止執行,於法自有未合,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移送於有審判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至聲請人另以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業處政風室承辦人丙○○為相對人,請求停止執行,是否合法,亦應一併移由該院審酌,併予指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林 金 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停字第4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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