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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號

聲請保全證據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王德麟林秋華許武峰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臺中縣政府
代表人
丙○○
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證據保全程序就臺中縣梧棲鎮○○路○段60號之地上建物為勘驗。

理由

一、按對於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為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臺中縣梧棲鎮○○路○段60號地上建物,位於西濱快速公路WH-43標工程徵收範圍,相對人尚未發給補償費,且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清冊、救濟金清冊等均已無存,目前唯一僅存上揭地上建物,相對人定於99年9月10日執行拆除,聲請人為保全補償費之評定有據,且執行拆除時間急迫,爰依法聲請保全證據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99年8月19日府工程字第0990261513號、97年12月18日府地權字第0970346384號函影本各1件為證,而相對人亦自承其未保存本件之查估資料,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核其所請與首揭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8條關於聲請保全證據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許 武 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保全證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