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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303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303號

上訴人
鄭仁潭
被上訴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許昭琮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30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3月8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另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8日送達上訴人(105年3月29日寄存,經10日後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303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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