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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3號

勞工保險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53號

原告
吳昱昇
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李儀鳳

      吳文元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勞訴字第0000000000號再審決定書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緣月荷休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月荷公司)被保險人吳昀叡因工作壓力大,於民國100年10月7日自殺死亡,其母陳美英及父吳昱昇即原告於100年11月22日檢據申請被保險人吳君之職業傷害死亡給付(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案經被告審查以被保險人吳君非因職業疾病致死,乃以101年4月12日保給命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定應按普通傷害死亡給付辦理(下稱原處分)〔另案發給喪葬津貼10個月新台幣(下同)138,000元及遺屬年金〕。原告不服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下稱監理會)申請審議,經該會以101年10月5日101保監審字第2007號審定書審定申請審議駁回後,嗣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提起訴願,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現改制為勞動部)102年4月9日勞訴字第000000000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不服申請再審,經勞動部以再審決定書為再審不受理,原告遂提起本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一)、再審決定、訴願決定、爭議審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被告對於原告100年11月22日之申請,應作成准予核付100年10月7日職業病給付552,000元之行政處分。

二、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十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第4條及第5條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10款、第106條第1項前段及第8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不服原處分,向監理會申請審議經駁回,嗣向勞委會提起訴願,經以102年4月9日勞訴字第0000000000訴願決定駁回其訴願(下稱訴願決定),原告未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而於103年11月25日向勞動部聲請再審,經勞動部決定為再審不受理(下稱再審決定),原告於104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訴。查:

(一)、原告於102年4月10日收受訴願決定,此有勞委會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1份附於訴願卷宗可佐,且再審決定亦記載原告於102年4月10日收受訴願決定,原告遲至104年5月11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請求撤銷原處分、爭議審定部分,已逾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法定不變期間。至於原告請求被告對於其100年11月22日之申請,應作成准予核付100年10月7日職業病給付552,000元之行政處分部分,屬課予義務之訴,係在撤銷之訴有理由時、要求被告同時為特定處分之聲明,乃原處分所否准之範圍,當屬提起本件撤銷原處分、爭議審定部分之訴訟逾期的範圍,自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二)、復按行政救濟程序經訴願決定確定後,當事人即應遵守,不容輕易變動,故依訴願法第97條規定所為之再審決定,其救濟程序,應以法律所明定者為限。茲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對訴願法上之再審既未規定救濟程序,其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法理之當然解釋。又訴願法上之再審制度,係對已確定且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訴願決定,所提供之非常救濟途徑,自不能因其提起再審,而使已確定之訴願決定,成為不確定狀況,因此,亦不得對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第113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再審決定係勞動部對於原告聲請再審程序所為之決定,依上開說明意旨,原告不得對於再審決定提起本件撤銷再審決定之行政訴訟,該部分請求係屬起訴不合程式,並非適法。

四、綜上所陳,本件原告起訴上開聲明事項,有起訴逾期及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且此等情形均無法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3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保險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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