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3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303號
- 上訴人
- 鄭仁潭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許昭琮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30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3月8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另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8日送達上訴人(105年3月29日寄存,經10日後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