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36號
- 上訴人
- 黃千嘉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許昭琮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3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又提起上訴的實質合法要件,須所上訴之第一審判決於上訴人不利且屬不當,始足當之,若第一審判決於上訴人並無不利,則依法自不得提起上訴。
二、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之主文為「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元。」,核與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之聲明相同,即上訴人第一審全部勝訴,有判決書附卷可稽。縱第一審判決撤銷原處分之理由,與上訴人起訴請求撤銷之理由不盡相同,對上訴人亦無不利可言,上訴人自不得對之提起上訴,乃上訴人竟對全部勝訴之判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