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34號
- 原告
- 劉祺民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 代表人
- 張治祥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因區域計畫法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以:被告裁處罰鍰6萬元,然原告並非土地所有權人或房屋起造人,而係承租人,本件違反區域計畫法之裁罰應由地主或屋主負擔,請求撤銷被告所為裁罰等語。然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並未踐行訴願程序,此有台中市政府地政局107年1月4日函文在卷可查(本院卷第32頁),其逾越訴願期間而未提起,欠缺已難補正。本件未經合法訴願程序,依首開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