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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34號

區域計畫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34號

原告
劉祺民
被告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代表人
張治祥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未經過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因區域計畫法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以:被告裁處罰鍰6萬元,然原告並非土地所有權人或房屋起造人,而係承租人,本件違反區域計畫法之裁罰應由地主或屋主負擔,請求撤銷被告所為裁罰等語。然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並未踐行訴願程序,此有台中市政府地政局107年1月4日函文在卷可查(本院卷第32頁),其逾越訴願期間而未提起,欠缺已難補正。本件未經合法訴願程序,依首開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34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區域計畫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