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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全字第19號

聲請假扣押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19號

聲請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宋秀玲
相對人
賴純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8,017,774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8,017,774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8,017,774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之配偶莊永昌於105年度因損害賠償訴訟,經法院強制執行程序而受領新臺幣(下同)21,324,528元,依法應申報綜合所得稅。然相對人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漏未申報上述所得,經聲請人依法命補繳稅額8,017,774元。然因相對人往來銀行帳戶存款金額近日大幅銳減,導致其財產不足清償上述積欠稅額,顯有隱匿財產之跡象,爰依法聲請假扣押等語,業經聲請人提出本院民事判決、強制執行分配領款函文及相對人財產查詢清單等為憑,可認為業經釋明假扣押之要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二、依聲請意旨所述,本件相對人往來銀行位於本院轄區,依行政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之法律規定,本院對於本件保全程序具有管轄權,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全字第19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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