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440號
- 原告
- 謝文能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 代表人
- 吳銘淵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代表人吳銘淵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被告之代表人為楊川,嗣本院於111年3月30日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而被告之代表人已變更為吳銘淵,揆諸首揭說明,仍應由本院裁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