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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440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吳俊螢

原告
謝文能
被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代表人
吳銘淵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代表人吳銘淵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時,被告之代表人為楊川,嗣本院於111年3月30日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而被告之代表人已變更為吳銘淵,揆諸首揭說明,仍應由本院裁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440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