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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40號

傳染病防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楊萬益

上 訴 人即

原告
丁致良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曾梓展
訴訟代理人
王永慶

蔡怡秀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111年度簡字第4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經查,上訴人未依上開法律規定表明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㈠上訴狀誤載被上訴人代表人之姓名。

㈡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㈢上訴人應補正上述書狀之缺失及於狀末簽名或蓋章,並提出繕本或影本1份。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0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傳染病防治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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