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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27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楊萬益

原告
洪月娥
送達代收人
詹曜齊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應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及其代表人,原告應具狀更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272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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