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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7號

撤銷執行命令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楊萬益

原告
林大欽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表人
吳季娟
被告
法務部執行署新竹分署
代表人
李蕙如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執行命令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以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屬為被告,並提起撤銷訴訟,依上述規定,管轄法院以被告機關所在地定之。經查,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分署之機關所在地分別位於新竹縣、新竹市,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7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執行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