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6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68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水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3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水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陸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