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9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94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榮豪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撤緩偵字第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榮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