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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更字第2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更字第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昀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98年度簡字第134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前經本院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158號),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發回(99年度抗字第1046號),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昀臻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0日以98年度簡字第134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於99年1月26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前之98年11月10日故意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9年5月17日以99年度中簡字第1369號判處拘役20日,於99年6月10日確定在案。另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99年7月14日故意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9年8月3日以99年度中簡字第2249號判處拘役50日,於99年8月30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罪,而於緩刑期內受拘役20日之宣告確定,復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拘役50日之宣告確定,其所犯之罪均為竊盜罪,且時間相距甚近,認前案緩刑之宣告並無法達到改過遷善矯治之效。本件受刑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緩刑之宣告。

二、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2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考其立法意旨係以關於緩刑之撤銷,現行法第75條第1項固已設有2款應撤銷之原因;至於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則僅於保安處分執行法加以規定,體例上不相連貫,實用上亦欠彈性,爰參酌外國立法例增訂「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其中,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除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其次,如有前開事由,但判決宣告拘役、罰金時,可見行為人仍未見悔悟,有列為得撤銷緩刑之事由,以資彈性適用,爰增定之。且該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仍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無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前揭3件竊盜行為時患有「衝動控制異常」之精神疾病,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有上開本院98年度簡字第1344號、99年度中簡字第1369號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且受刑人因患情感性精神疾病合併衝動控制障礙及躁鬱症、強迫症,有情緒不穩及強迫性偷竊行為,常出現衝動控制障礙,而會拿走他人物品,自91年6月26日起接受治療,目前仍持續接受治療,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99年7月27日、99年11月10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各1紙在卷可參。受刑人既係因精神疾病而觸犯本案3件竊盜罪,並非基於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而犯罪,尚難認定受刑人有聲請人所指「前後2罪均為竊盜罪,且時間相距甚近,認前案緩刑之宣告並無法達到改過遷善矯治之效」之情形。此外,聲請人並未說明受刑人有其他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之情形,其聲請即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受刑人雖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2款所列事由,惟受刑人係因精神疾病致一再觸犯竊盜罪,本院審酌受刑人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認依聲請人提出之理由,尚不足認定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智文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更字第2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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