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8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易字第189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魏言州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146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5日上午11時0 分,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魏言州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魏言州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2080號起訴並送強制戒治,於90年12月26日停止戒治,並交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於91年5 月14日期滿視為執行完畢。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48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下稱①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4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944號駁回上訴確定(下稱②案);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67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6 月、2 年10月,並分別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40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併科罰金42萬元確定(下稱③案),有期徒刑部分,並與前揭①、②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嗣因減刑條例施行,上開①、②案及③案中之有期徒刑6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680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7 月、4 月、3 月又15日、3 月,並與③案中不得減刑之有期徒刑2 年10月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9 月又15日確定,於98年3月6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㈡、詎其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2 月2 日中午12時50分許,在臺中市○○路之友人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為警於同日晚上9 時許,在臺中市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之物,均非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故上述附表所示之物,均與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無涉,爰不為宣告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號│ │ │ │ ├─┼───────────┼────┼────────┤ │1 │自小客車 │1輛 │已發還被害人 │ │ │(引擎號碼:IAZE017349│ │ │ │ │,車號:2306-SD) │ │ │ ├─┼───────────┼────┼────────┤ │2 │汽車鑰匙 │1把 │已發還被害人 │ ├─┼───────────┼────┼────────┤ │3 │甲苯酸 │891 公克│驗前毛重888.31公│ │ │ │ │克,包裝塑膠袋重│ │ │ │ │12.74 公克,餘 │ │ │ │ │875.47公克 │ ├─┼───────────┼────┼────────┤ │4 │夾鏈袋(2號) │200個 │ │ ├─┼───────────┼────┼────────┤ │5 │夾鏈袋(1號) │300個 │ │ ├─┼───────────┼────┼────────┤ │6 │夾鏈袋(0號) │500個 │ │ ├─┼───────────┼────┼────────┤ │7 │偽造自小客車車牌 │2面 │ │ │ │(車號:0756-SF) │ │ │ ├─┼───────────┼────┼────────┤ │8 │偽造自小客車車牌 │2面 │ │ │ │(車號:5993-PR) │ │ │ ├─┼───────────┼────┼────────┤ │9 │皇家MOTEL浴巾 │2條 │ │ │ │(長短各1條) │ │ │ ├─┼───────────┼────┼────────┤ │10│LG行動電話 │1支 │ │ │ │(含門號0000000000 號 │ │ │ │ │之SIM 卡1張)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