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1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18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鄒宗銘
- 選任辯護人
- 陳光龍律師
具 保 人 鐘心怡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具保人欄內關於「鍾心怡」之記載更正為「鐘心怡」。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具保人欄內關於「鍾心怡」部分茲發現有所誤載,應更正為「鐘心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