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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49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495號

上訴人
吳家偉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律師
上訴人
許哲榮
即被告

      楊少帆

      古志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第1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49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等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吳家偉、許哲榮、楊少帆、古志仁等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第1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495號),均提起上訴,且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查,上訴人即被告吳家偉上訴期間屆滿日為101年7月23日(加計在途期間6日,末日為101年7月22日星期日,順延1日);上訴人即被告許哲榮上訴期間屆滿日為101年7月23日(加計在途期間5日,末日為101年7月21日星期六,順延2日);上訴人即被告古志仁上訴期間屆滿日為101年7月23日(加計在途期間7日);上訴人即被告楊少帆上訴期間屆滿日為101年8月6日(加計在途期間5日,末日為101年8月5日星期日,順延1日),有本院送達回證5紙(見本院卷二第100頁、103頁、104-105頁、106頁)在卷可按。

三、上訴人即被告吳家偉、許哲榮、古志仁均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年8月13日前(101年8月12日係星期日,故順延1日至同年月23日);上訴人即被告楊少帆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年8月27日前(101年8月26日係星期日,故順延1日至同年月2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均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495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