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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76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周莉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76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戴道意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0年度偵字第一一一0八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戴道意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戴道意(涉嫌竊取周朱扁、劉阿罔二人財物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一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第一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六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第二案);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八九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第三案);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三六八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第四案);嗣第一、二、三、四案均經減刑,第一、二案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一月,再與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之第三案及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之第四案接續執行,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一00年三月三日六時許,騎乘不詳車牌號碼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東福巷五十五號時,趁該屋後門未鎖之際進入其內(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呂張阿靜所有之寶島牌脫水機一臺及現金新臺幣六百元,得手後即將該脫水機攜回其位於臺中市○○區○○街一百七十九號二樓租屋處供己使用。嗣經呂張阿靜於一00年三月三日九時許發現失竊後報警處理,為警於同年月十五日二十時五分許,在戴道意上址租屋處查獲前揭寶島牌脫水機一臺(已發還予呂張阿靜,由其子呂明洋領取),始悉上情。

二、本案證據名稱:

(一)被告戴道意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呂張阿靜及證人呂明洋、黃美惠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各一份。

(四)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

(五)失竊物品翻拍照片、刑案現場照片各二幀。

(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戴道意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二)查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賺取財物,反起意伺機行竊,損害他人之財產安全,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媛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吳彩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767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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