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4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若宇
施俊宇
施惟迪
王子諺
李振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1「創見牌隨身碟1個、張本立」應予以刪除,附表二「編號2」應更正為「編號1」,附表二「編號3」應更正為「編號2」,附表二「編號4」應更正為「編號3」,附表二備註欄內「編號4」應更正為「編號3」。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1「創見牌隨身碟1個、張本立」應予以刪除,附表二「編號2」應更正為「編號1」,附表二「編號3」應更正為「編號2」,附表二「編號4」應更正為「編號3」,附表二備註欄內「編號4」應更正為「編號3」。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