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5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子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11號、100年度執字第410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邱子敏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邱子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邱子敏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上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100年度聲字第1552號附表受刑人邱子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99年5月27日 │99年8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臺中地檢署99年度 │臺中地檢署99年度││號 │偵字第15722號 │偵字第4129號 │├────┬──────┼─────────┼────────┤│ │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案號 │99年度易字第2801號│100年度訴字第69 ││ │ │ │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 │99年9月30日 │100年1月31日 │├────┼──────┼─────────┼────────┤│ │法院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中地方法院 ││ ├──────┼─────────┼────────┤│確定判決│案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40 │100年度訴字第69 ││ │ │號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100年2月25日 │100年3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