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0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宜溫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所為之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關於「有期徒刑8月」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有期徒刑11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關於「有期徒刑8月」之記載,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66號判決主文之宣告,顯係「有期徒刑11月」之誤載,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