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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0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思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0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宜溫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所為之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關於「有期徒刑8月」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有期徒刑11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關於「有期徒刑8月」之記載,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66號判決主文之宣告,顯係「有期徒刑11月」之誤載,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思成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03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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