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9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穎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穎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穎婕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張穎婕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分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 張穎婕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偽造文書罪 │ 詐欺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99年11月3日 │99年12月1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 ││年 度 案 號│字第10234號 │偵字第2806號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1245│100年度簡字第561││事實審│ │號 │號 ││ ├────┼────────┼────────┤│ │判 決 │99年12月29日 │100年8月24日 ││ │日 期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 │100年度簡字第561││判 決│ │3018號 │號 ││ ├────┼────────┼────────┤│ │判 決│100年6月9日 │100年9月19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執助字第1369號 │執字第11871號; ││ │ │102.1.3執行期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