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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3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3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得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778號、100年度執字第1105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簡得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得修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簡得修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簡得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 99年10月14日 │99年10月15日 │99年9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 │彰化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130號 │偵字第1130號 │偵字第6126號 │├───┬────┼────────┼────────┼────────┤│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 ├────┼────────┼────────┼────────┤│最後 │案 號 │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中簡字第 ││事實審│ │463號 │463號 │1836號 ││ ├────┼────────┼────────┼────────┤│ │判決日期│100年3月11日 │100年3月11日 │100年8月5日 │├───┼────┼────────┼────────┼────────┤│ │法 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定 │案 號 │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中簡字第 ││判決 │ │463號 │463號 │1836號 ││ ├────┼────────┼────────┼────────┤│ │判 決 │100年4月6日 │100年4月6日 │100年9月5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執助字第869號( │執助字第869號( │執字第11053號( ││ │編號1至2定應執行│編號1至2定應執行│編號3至4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8月,發 │有期徒刑8月,發 │有期徒刑10月,接││ │監執行) │監執行) │續執行) │└────────┴────────┴────────┴────────┘┌────────┬────────┬────────┬────────┐│編 號 │ 4 │ │ │├────────┼────────┼────────┼────────┤│罪 名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99年9月底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6126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 ││ ├────┼────────┼────────┼────────┤│最後 │案 號 │100年度中簡字第 │ │ ││事實審│ │1836號 │ │ ││ ├────┼────────┼────────┼────────┤│ │判決日期│100年8月5日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 ││ ├────┼────────┼────────┼────────┤│確定 │案 號 │100年度中簡字第 │ │ ││判決 │ │1836號 │ │ ││ ├────┼────────┼────────┼────────┤│ │判 決 │100年9月5日 │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 │ │ ││ │執字第11053號( │ │ ││ │編號3至4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10月,接│ │ ││ │續執行)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金洲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30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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