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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玉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7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明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98 號、99年度執字第3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明欽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明欽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蕭明欽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先後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805號及99年度訴字第114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 曾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14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2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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