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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1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簡芳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1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除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犯罪日期」欄,原聲請書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7月14日」外,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9.09.17 │ 99.09.17 │ 100.01.19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南投地檢 ││年 度 案 號│ 99年度毒偵字第3721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3721號 │ 100年度毒偵字第80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南投地院 ││後├─────────┼───────────┼───────────┼───────────┤│事│案 號│ 100年度訴緝字第227號 │ 100年度訴緝字第227號 │ 100年度訴字第17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0.08.23 │ 100.08.23 │ 100.09.06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南投地院 ││定├─────────┼───────────┼───────────┼───────────┤│判│案 號│ 100年度訴緝字第227號 │ 100年度訴緝字第227號 │ 100年度訴字第170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0.09.08 │ 100.09.08 │ 100.10.03 │├───────────┼───────────┼───────────┼───────────┤│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南投地檢 ││ │100年度執字第11035號(│100年度執字第11035號(│100年度執字第2350號( ││ │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至2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4月) │刑1年4月) │刑10月) ││ │ │ │ │└───────────┴───────────┴───────────┴───────────┘┌───────────┬───────────┬───────────┬───────────┐│編 號│ 4 │ 5 │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9月│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0.01.19 │99.11.21 │99.11.21 ││ │ │100.07.15 │100.07.14 (聲請書誤載 ││ │ │ │為100.07.15,應予更正)│├───────────┼───────────┼───────────┼───────────┤│偵 查 (自訴) 機 關│ 南投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80號 │ 100年度毒偵字第2683、│ 100年度毒偵字第2683、││ │ │ 2684號 │ 2684號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170號 │ 100年度訴字第2639號 │ 100年度訴字第2639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0.09.06 │ 100.10.26 │ 100.10.26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判├─────────┼───────────┼───────────┼───────────┤│決│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170號 │ 100年度訴字第2639號 │ 100年度訴字第2639號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0.10.03 │ 100.11.14 │ 100.11.14 │├───────────┼───────────┼───────────┼───────────┤│備 註│ 南投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100年度執字第2350號( │100年度執字第13784號(│100年度執字第13784號(││ │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5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5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 │10月) │刑1年11月) │刑1年11月)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芳潔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19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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