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1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顏殿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4339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殿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顏殿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