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4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421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邱鎮昌
- 選任辯護人
- 張智翔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鎮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邱鎮昌因殺人案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