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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943號

肇事逃逸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洪俊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94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榮豪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撤緩偵字第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榮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洪 俊 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施 玉 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943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肇事逃逸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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