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7 分鐘讀完全文 9,0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038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03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昭明

      游錦龍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5342、253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昭明、游錦龍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吳昭明處拘役肆拾日,游錦龍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吳昭明以以」之贅字「以」刪除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吳昭明係從事命理工作之人,僅因細故即先行在網路上攻擊亦從事命理工作之被告游錦龍(為高職畢業,經營「行運館」之命卜師),被告游錦龍不思以平和理性方式處理,亦於網路上發表足以毀損名譽、侮辱吳昭明之文章,行為均不可取,且被告二人雖均坦認上開文章各為其所張貼,惟均仍飾詞否認有影射對方之意,推諉責任,均難認有悔意,並兼衡被告二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附繕本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黃士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25342號
                                     99年度偵字第25343號
    被      告  吳昭明  男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3段4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游錦龍  男  3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3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昭明與游錦龍均係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
    虎公司)臺灣分公司所設立之雅虎奇摩網站「知識+」服務
    之用戶,吳昭明以以「龍珠」、「斷易天機」、「天心易學
    」、「開運造命規劃」為暱稱,游錦龍則使用「易天居士」
    之暱稱,2人均長年在該網站上答覆網友關於算命測字之詢
    問,然因故細對彼此素有不滿。吳昭明明知游錦龍係以「易
    天居士」為暱稱,且游錦龍所開設之「行運堂命相館」址設
    桃園縣龜山鄉○○路1312號,且位於龜山鄉○○路橋下巨蛋
    體育館旁,竟基於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意,意圖散布於
    眾,自民國99年1月24日起至99年5月31日止,在臺中市○區
    ○○路3段44號住處,利用不知情之吳極晟(即吳昭明之子
    )向雅虎公司申請之帳號「w94xj6014」,以「過來人」、
    「疣緊濃」、「疣瘽癃」等暱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之雅虎奇摩網站「知識+」網站上,接續張貼「網友請
    當心:桃園縣龜山鄉○○路二段)00( 2號(桃園巨蛋養龜館
    旁)走失一隻名為【睪  雞逝】的大鱷龜,此龜修煉千年已
    幻化成人形且分身有術(最喜化為烏賊仔),道號:魷庶仔
    ,到處咬人,吐黑煙染黑正道人士,在知識加,以檔案不公
    開方式竊用別人匿名發問,再以另一分身做答,借以羞辱染
    黑正道人士。睪ㄧˋ,與睪ㄍㄠˇ丸之睪同字異音,與易經
    的易同音異字。ㄊㄧㄢ,拆之為王八音與天同,天為尊為大
    。睪二字,說文解字就是王八的大男葩。睪乩居。逝柿士。
    雞(男鳥)逝(逝世)。睪  雞逝,就是王八的雞雞被去勢
    ,只剩一個比天更大的男葩。魷庶仔,魷魚與軟管雜交變種
    的墨賊(烏賊),只會吐黑煙抹黑海水借以隱藏自己為求保
    命的軟骨生物。」等多篇文章,藉以侮辱及傳述足以毀損游
    錦龍名譽之事。
二、游錦龍不堪其辱,亦基於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意,自99
    年5月27日起至99年8月11日止,意圖散布於眾,於不特定大
    眾得以共見共聞、自己所開設之「行運堂命相館-Yhaoo!奇
    摩部落格」及「Yahoo!奇摩知識+」網頁,以「行運堂主(
    易天居士)」之名,接續發表「這一累人大致上若不是『台
    南新營』的易經風水命理占卜騙人的作弊知識長,就是那位
    自稱『刪傾門下』有『羞砧秘結(便秘)』的台中測字詐騙師
    一路』。只有這一路人會在那些冰洲石頭中邪的論壇中大玩
    栽贓入罪的把戲…你的文意模式與那位吳昭明相同,故此你
    若是吳昭明,那你就等著…是不是告訴大家,你有冒用親人
    的身分在網路上大玩分身遊戲呢?…吳先生,你連個電話跟
    聯絡方式都不敢公佈給我知道,又不敢直接來找我,這種無
    的放矢的行為恐怕只有你才有這樣的厚臉皮吧!」、「唉~
    有一個人說什麼有『羞砧秘結(便秘)』,還說自創沒錢花的
    冊自奇門新意,唉~摳蓮ㄟ『老(鼠)狗』呀!」、「「有人
    以電話告知我,某個人因為假藉修真拐人宗教錢,還在知識
    +說他修真演易30年,不知道這個人是誰啊!說一下吧!說
    一下吧!龍珠大師!」、「吳先生不要以為你用這樣的方式
    就可以裝作『大陸仔』,故意用反話來惡搞,你想藉這樣的
    方式刺激其他的人嗎?別傻了!你用這些方式更證明你就是
    知法犯法,你等著吧!購種就用你『龍珠』的帳號來說話,
    不要裝神弄鬼的,否則祇會讓人感覺到你就祇是一個騙子而
    已,了解嗎?」、「龍珠吳昭明先生:煩請你不要隨意更改
    他人的言語,你連用你自己帳號的『膽量』都沒有,實在是
    ~摳連喲!‧‧‧不過我想,你既然這麼『沒種』用你龍珠
    的帳號來我這兒發話,想當然耳的,你出庭時應該也會那樣
    『沒種』的,你說是不是呢?摳蓮ㄟ龍珠吳昭明啊!」、「
    吳昭明,你繼續去裝,因為你連『自己會不會犯官符都不知
    道』,這才是讓許多真正道統的人笑死的地方。‧‧『開運
    造命』呸,開到被告、造到犯法,這就你的規劃嗎?不要真
    的變成『規劃輸』呀!連官符都不懂,還敢跟人家稱大師耶
    !搞不好是虎濫大師吧!」、「那個假名CJ的就是吳昭明,
    他沒有種用他的帳號『龍珠』,就是怕被人直接知道『神是
    他、鬼也是他』,可惜『檢調體系』在提告之時就已經盯上
    ,他這樣做只是在最後會再另外增加一條『偽證』相關的罪
    證而已。」、如果是那個『壟斷知識+測字主題的豬八戒兼
    王八龜兒子』的『無恥至極到達惡名遠播』的人,就等我官
    司全數完結後,我會再補上的。」、「依照約定,舉凡不是
    選『抄書回答的開犯罪運造被告命規劃自己變成官司纏身,
    且連自己犯官符都看不出來的回答』為問題答案者,我都會
    以評論給予答覆,以提供更多的參考資訊。」、「咱們知識
    +中自稱吳昭明的『龍珠』『玄天』『斷易天機』『天心易
    學』『開運造命規劃』的吳先生,這個問題可是針對「不懂
    易經故意裝懂的無恥老鼠狗』耶!…只是你現在的行為更證
    明,你很可能就是『不懂易經故意裝懂的無恥老鼠狗』了。
    」、「咱們知識+中自稱吳昭明的『龍珠』『玄天』『斷易
    天機』『天心易學』『開運造命規劃』的吳先生,這個問題
    可是針對有意煽動識北辰與東方雲子兩起爭執的「無恥至極
    到達惡名遠播的無恥術仔」耶!據所知這個『無恥至極到達
    惡名遠播的無恥術仔』可是個專門壟斷測字主題的豬八戒兼
    王八龜兒子』喲!‧‧你自稱『開運造命規劃』,你開什麼
    運呀!你給你自己開了犯罪的噩運;你又造什麼命呀!你給
    你自己造一個被人提告犯官符的爛命;你規劃什麼呀!你給
    自己規劃一個官司不斷的保證書。‧‧你連你是三清門下哪
    一門都說不出來,就謊稱是三清門下,你這樣子可是會讓其
    他人有機會控告你惡意詐欺呦!就光你無法算出你自己會不
    會犯官符,又在外說『開運造命規劃』,這樣人就有資格告
    你詐欺了耶!」、「但這之間有一個『壟斷測字的豬八戒兼
    王八龜兒子』,因為他是一個『無恥至極到達惡名遠播的無
    恥術仔』」、「我很好奇在知識算命版的大師天心易學--開
    運造命規劃。他都跟人說他是三清門下,可是有一個找過他
    的人說他連自己是三清門下哪一門都說不清楚。所以我希望
    其他有找過天心易學--開運造命規劃的人告訴我天心易學--
    開運造命規劃到底是三清門下哪一門呢」、「在知識算命版
    的大師天心易學--開運造命規劃到底是三清門下哪一門還有
    你說的『壟斷測字的豬八戒兼王八龜兒子』跟『無恥至極且
    惡名遠播的無恥術仔』是誰呢」、「我覺得很好奇怎麼會有
    人想要壟斷測字…有人說他還是個無恥至極且惡名遠播的無
    恥術仔」等多篇文章,藉以侮辱及傳述足以毀損吳昭明名譽
    之事。
二、案經游錦龍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令移轉本署偵辦及吳昭明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吳昭明之供述      │1、被告吳昭明坦承於網路 │
│    │                      │   「Yahoo!奇摩知識+」 │
│    │                      │   之網站,使用「過來人 │
│    │                      │   」、「疣緊濃」之名, │
│    │                      │   張貼含有如犯罪事實欄 │
│    │                      │   所述內容文章,散布於 │
│    │                      │   不特定之多數人觀覽之 │
│    │                      │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 │
│    │                      │   上開犯行,辯稱:伊只 │
│    │                      │   是講1個故事而已,沒有│
│    │                      │   說是告訴人游錦龍,且 │
│    │                      │   文章內容完全沒有指明 │
│    │                      │   有關告訴人游錦龍及他 │
│    │                      │   的帳號云云。         │
│    │                      │2、吳昭明遭人公然侮辱及 │
│    │                      │   妨害名譽之事實。     │
├──┼───────────┼────────────┤
│ 2  │被告游錦龍之供述      │被告游錦龍坦承於網站「  │
│    │                      │Yahoo!奇摩知識+」及「行│
│    │                      │運堂命相館-Yhaoo!奇摩部│
│    │                      │落格」網頁上,以「行運堂│
│    │                      │主」、「su06」之名,發表│
│    │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文章,及│
│    │                      │曾提供附表13及15所載文字│
│    │                      │內容予真實姓名不詳,網路│
│    │                      │暱稱為「疑惑」之人,透過│
│    │                      │該人發表,意圖散布於眾之│
│    │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
│    │                      │犯行,辯稱:不是在誹謗告│
│    │                      │訴人吳昭明,只是針對網路│
│    │                      │上特殊人的特殊行為,沒有│
│    │                      │指明任何人。「壟斷測字的│
│    │                      │豬八戒兼王八龜兒子」指的│
│    │                      │也不是告訴人吳昭明,是告│
│    │                      │訴人吳昭明自己跳出來承認│
│    │                      │後,不得已指明是告訴人吳│
│    │                      │昭明;是為了要證明告訴人│
│    │                      │吳昭明不懂易經,跟道教也│
│    │                      │沒關係,沒有要侮辱告訴人│
│    │                      │吳昭明之意思云云。      │
├──┼───────────┼────────────┤
│ 3  │網頁文章列印資料      │證明被告吳昭明、游錦龍於│
│    │                      │前揭時間,張貼前揭文章,│
│    │                      │散布予不特定之多數人觀覽│
│    │                      │,涉嫌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    │                      │之事實。                │
├──┼───────────┼────────────┤
│ 4  │雅虎公司提供之帳號申請│「過來人」、「疣緊濃」等│
│    │人查詢資料及IP紀錄、中│暱稱所使用之帳號「      │
│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w94xj6015」及網路IP位址 │
│    │CRIS查詢單結果檔      │申請人為被告吳昭明之子  │
│    │                      │即吳極晟、吳極遠之事實。│
└──┴───────────┴────────────┘
二、核被告吳昭明、游錦龍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
    然侮辱及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其等多次張貼文
    章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個妨害告訴人之目的,在密接時、
    地,上網發表前揭有損告訴人名譽之文字,均係屬接續犯。
    又被告吳昭明、游錦龍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誹謗對方之名
    譽及公然侮辱,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加重誹謗罪論處
    。
三、至告訴意旨另認:被告游錦龍於99年8月10日,在「奇摩知
    識+」網頁,以「巴西巴西」為名,張貼內容為:「…我建
    議你最好不要去找天心易學,更不要買他的開運造命規劃,
    他整個內容都只是在解釋專有名詞,根本就沒有實際可以參
    考的內容,又在網路上看他自稱三清門下,可是他對他是三
    清門下哪一門都說得不清不楚…我提起勇氣奉勸你最好不要
    找天心易學--開運造命規劃,我只是因為測字看他回答的不
    錯,最後我再書局看到一兩本名潮的書後,我恍然大悟,原
    來天心易學--開運造命規劃回答的策自都是抄書的,他的開
    運造命規劃內容也是抄人的再加一些料擴大解釋的,我真的
    奉勸你不要找他,希望大家都能夠看清楚這個拾人牙慧抄人
    內容的假大師。」之文章,另吳昭明自99年5月31日,以「
    vicky」為名,張貼內容「你是關公弟子!你先向關公聖神
    自清舉手發誓!你,戈巴契夫游錦龍沒有到臺中小吃不嫖妓
    中"八菊"性病之事!你,沒有貸款故意不還之事!你,沒有
    債務負債累累之事!你,沒有吸毒,打老師,騷擾恐嚇老人
    之事…」等文章,因認被告游錦龍此部分亦涉有公然侮辱及
    加重誹謗罪嫌。訊據被告游錦龍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
    未使用「巴西巴西」之名張貼上開內容之文章等語,被告吳
    昭明亦堅決否認上開犯行以「vicky」名義張貼上開文章等
    語置辯。經查:調閱IP紀錄查無實際行為人,自能遽然推斷
    被告2人有此部分妨害名譽之犯行,惟此與上開起訴部分具
    有接續犯事實上同一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
    明。告訴意旨另認被告游錦龍無故於網路上公布告訴人吳昭
    明及其子吳極遠、吳極晟之真實姓名,認被告涉有刑法第
    318條之1無故洩漏因電腦知悉他人之秘密罪嫌一節。惟被告
    游錦龍亦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對方係在網路上自稱吳昭
    明等語,按刑法第318條之1之成立,須行為人所洩漏秘密之
    內容,係屬於他人之電腦秘密,且係行為人因利用電腦或其
    他相關設備而知悉或持有之他人之電腦秘密,始足以構成本
    罪。告訴人吳昭明並未提出或指明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游錦龍
    係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取得告訴人吳昭明父子之姓名。
    又被告游錦龍於99年1月25日對告訴人吳昭明提出本案告訴
    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曾將本案發交桃園縣政府警察
    局桃園分局調查,警方調得吳極晟及吳極遠之資料後,曾通
    知被告游錦龍到案說明,之後警方並函送吳極晟及吳極遠,
    嗣後被告游錦龍方在網路上公開吳極晟、吳極遠姓名之文章
    。由時間先後次序看來,被告游錦龍之所以知悉吳極晟、吳
    極遠之姓名,當係因警方之調閱及詢問過程中所得知,而非
    透過電腦設備所探知。是尚難認被告游錦龍有妨害秘密之犯
    行,然此部分如果成立犯罪,與起訴部分應係想像競合之關
    係,屬於裁判上一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
    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謝  志  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  旻  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038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