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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92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簡源希張瑋珍羅國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2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昭明

      游青陽原名游錦龍.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038 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5342、25343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9798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游青陽(原名游錦龍)部分撤銷。

游青陽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

一、吳昭明與游青陽(原名游錦龍)均係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公司)臺灣分公司所設立之雅虎奇摩網站「知識+ 」服務之用戶,吳昭明以「龍珠」、「斷易天機」、「天心易學」、「開運造命規劃」為暱稱,游錦龍則使用「易天居士」之暱稱,2 人均長年在該網站上答覆網友關於算命測字之詢問,然因細故對彼此素有不滿。吳昭明明知游青陽係以「易天居士」為暱稱,且游青陽所開設之「行運堂命相館」址設桃園縣龜山鄉○○路1312號,且位於龜山鄉○○路橋下巨蛋體育館旁,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接續犯意,自民國99年1 月24日起至99年5月31日止,在臺中市○區○○路3段44號住處,利用其不知情之子吳極晟向雅虎公司申請之帳號「w94xj6014 」,以「過來人」之暱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雅虎奇摩「知識+ 」網站上,陸續張貼「網友請當心:桃園縣龜山鄉○○路二段)00( 2號(桃園巨蛋養龜館旁)走失一隻名為【睪 雞逝】的大鱷龜,此龜修煉千年已幻化成人形且分身有術(最喜化為烏賊仔),道號:魷庶仔,到處咬人,吐黑煙染黑正道人士,在知識加,以檔案不公開方式竊用別人匿名發問,再以另一分身做答,借以羞辱染黑正道人士。睪ㄧˋ,與睪ㄍㄠˇ丸之睪同字異音,與易經的易同音異字。 ㄊㄧㄢ,拆之為王八音與天同,天為尊為大。睪二字,說文解字就是王八的大男葩。睪乩居。逝柿士。雞(男鳥)逝(逝世)。睪 雞逝,就是王八的雞雞被去勢,只剩一個比天更大的男葩。魷庶仔,魷魚與軟管雜交變種的墨賊(烏賊),只會吐黑煙抹黑海水借以隱藏自己為求保命的軟骨生物。」等多篇文章,並以「疣緊濃」、「疣瘽癃」等與「游錦龍」讀音近似或同音異字之暱稱張貼多篇文章,藉以侮辱及指摘足以毀損游錦龍名譽之事。

二、而游青陽不堪受辱,亦基於公然侮辱及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如附表所示網站上,以如附表所示之暱稱,陸續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之多篇文章,藉以侮辱及指摘足以毀損吳昭明名譽之事。

三、案經游青陽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吳昭明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則據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鑒於採用傳聞證據排除法則重要理由之一,係因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詰問予以覈實,若當事人願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時,原則上即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而揆諸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立法理由,除參照前述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基本法理外,亦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6 條之立法例,查日本刑事審判實務之運作,有關檢察官及被告均同意作為證據之傳聞書面材料或陳述,可直接援引該國刑事訴訟法第326 條作為傳聞例外之法律依據,僅在檢察官與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同意之情況下,乃須根據其他傳聞例外規定,俾以斟酌該等傳聞書面材料或陳述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在當事人間無爭執之案件中,傳聞證據基本上均可依據前引規定提出於法院使用。據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適用應可作同上之解釋。查本件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經被告2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見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92 號卷第44頁),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為異議之聲明,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根據上開規定及說明,認無庸先行考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等規定,得逕依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作為證據。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吳昭明、游青陽固均坦承有在上開網站上張貼上開文章內容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行,被告吳昭明辯稱:伊是因為被告游青陽先罵伊,伊才會反駁,但伊沒有指名道姓罵游青陽云云;被告游青陽則辯稱:伊從頭到尾沒有要罵吳昭明,是吳昭明自己跳出來對號入座,伊沒有罵吳昭明的意思,伊只是闡明事實云云。惟查:

(一)被告吳昭明、游青陽於上開網站上接續張貼上開文章內容之事實,業據被告2 人分別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分別經證人即告訴人游青陽、吳昭明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

摩部落格網站網頁列印資料、香港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函、帳號查詢結果資料等在卷可稽,足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其構成要件有二,一須出於「公然」;二須「侮辱」人。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言(司法院院字第2033、2179號解釋參照),而所謂多數人則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而所謂「侮辱」,係指侮弄辱罵,申言之,凡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為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格之一切行為屬之。又按刑法所稱之侮辱,係指行為人以抽象言詞或舉動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而使人感受難堪或不快,既非指摘或傳述足以抵譭他人社會地位之具體事實,亦不以指名道姓或被害人同在現場為必要,倘見聞者依據談話當時之客觀情形,得以特定行為人所輕蔑謾罵之對象,亦難謂與「侮辱」之要件不符。另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的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另按散布之文字倘依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被害人人格聲譽,或造成毀損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第310 條所處罰之誹謗行為。查:

⑴被告吳昭明、游青陽所張貼上開文章之雅虎奇摩「知識+」網站及「行運堂命相館-Yhaoo!奇摩部落格」網站,均,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並得發表言論,顯已達於公然狀態,先予敘明。

⑵而由被告吳昭明所指稱之「睪 雞逝」、「魷庶仔」、「疣緊濃」、「疣瘽癃」等文字與告訴人游青陽之姓氏、原名及「易天居士」稱號之讀音相似或為同音異字,且所載「桃園縣龜山鄉○○路2段) 00( 2號(桃園巨蛋養龜館旁)」等內容,亦與告訴人游錦龍所開設命相館之地址相近,已足使一般人見該內容即可特定被告吳昭明所指之對象即為告訴人游青陽,且觀諸其張貼之內容,多屬以抽象之粗鄙言語、文字,對他人為侮弄辱罵,而使人感受難堪或不快,且由所指摘之「到處咬人,吐黑煙染黑正道人士,在知識加,以檔案不公開方式竊用別人匿名發問,再以另一分身做答,借以羞辱染黑正道人士」、「只會吐黑煙抹黑海水借以隱藏自己為求保命的軟骨生物」等具體內容,自足以使人對告訴人游錦龍之人格聲譽產生懷疑,對於告訴人游青陽之道德形象、人格評價、社會地位均造成負面貶抑,實足使告訴人游青陽之名譽因此遭受損害甚明,而依被告吳昭明之社會經驗,當無不知前開情狀之理,卻仍為前舉,足認其具損害他人名譽之故意自明,是被告吳昭明上開辯解,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⑶另由被告游青陽於上開張貼文章內已明確提及告訴人吳昭明之姓名,且「龍珠大師」、「龍珠吳昭明先生」、「龍珠」、「天心易學」、「開運造命規劃」的內容亦為告訴人吳昭明之稱號,已足使一般人見該等文章內容即可特定被告游青陽所指之對象即為告訴人吳昭明,且觀諸其張貼之「羞砧秘結」、「老(鼠)狗」、「沒種」、「『壟斷知識+ 測字主題的豬八戒兼王八龜兒子』的『無恥至極到達惡名遠播』的人」、「無恥至極到達惡名遠播的無恥術仔」、「不懂易經故意裝懂的無恥老鼠狗」、「壟斷測字的豬八戒兼王八龜兒子」等內容,均屬抽象粗鄙之言語、文字,對他人為侮弄辱罵,而使人感受難堪或不快,再由被告游青陽一再指摘告訴人吳昭明「假藉修真拐人宗教錢」、「騙子」、「連官符都不懂,還敢跟人家稱大師耶!搞不好是虎濫大師吧!」等具體內容,自足以使人對告訴人吳昭明之專業、人格聲譽產生懷疑,對於告訴人吳昭明之道德形象、人格評價、社會地位均造成負面貶抑,實足使告訴人吳昭明之名譽因此遭受損害甚明,而依被告游青陽之社會經驗,當無不知前開情狀之理,卻仍為前舉,足認其具損害他人名譽之故意自明,是被告游青陽上開辯解,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⑷又被告吳昭明、游青陽上開具體指摘對方之內容,均流於謾罵及含情緒性之字眼,對於告訴人私人領域行為加以詆毀、貶低,核屬偏激而具破壞性之陳述,並無積極建設性評論可言,又難認與公共利益有何關連,自非屬「善意」發表及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自無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第310條、第311第3款規定之適用。

(三)綜上所述,被告2人前揭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均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方面:

(一)核被告吳昭明、游青陽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二)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2 人雖先後多次為上開公然侮辱及誹謗之行為,然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網站實施,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顯係利用同一機會,在同一時段,就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以實現一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按諸前揭說明,均屬接續犯,而應各論以一罪。

(三)被告2 人係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僅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四)檢察官雖僅就被告游青陽於99年5月27日起至99年8月11日止張貼如附表所示文章內容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就被告游青陽於99年8月12日及99年12月8日張貼之文章內容部分,則未及起訴,惟業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移送併辦,本院認此部分與檢察官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經判決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存在,為起訴效力所及,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以審理。

(五)原審經審理結果,以被告游青陽所犯公然侮辱罪及散布文字誹謗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游青陽所為除有原判決所認定之犯行外,尚有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兩者具有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擴張犯罪事實予以移送併辦,原審未及審酌上開移送併案審理之部分,致未併為認定事實及量刑之審酌,尚有未洽。被告游青陽上訴意旨以上開辯解為詞,認原審為有罪判決係不當,請求撤銷改判,固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尚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游青陽不思以平和理性方式處理告訴人吳昭明在網站上對其侮辱及毀損名譽之言論,而採以同樣於網站上發表足以毀損名譽、侮辱告訴人吳昭明之文章,行為已不可取,甚且於告訴人吳昭明於99年8月4日提出告訴後,猶不知節制,在網站上續對告訴人吳昭明為侮辱及誹謗之言語,復兼衡被告游青陽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至於被告吳昭明部分,原審以被告吳昭明之前揭犯行,事證明確,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 條第2項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等規定,並審酌被告吳昭明係從事命理工作之人,僅因細故即先行在網路上攻擊亦從事命理工作之被告游青陽,行為不可取,且被告吳昭明雖坦認上開文章為其所張貼,惟仍飾詞否認有影射對方之意,推諉責任,難認有悔意,復兼衡被告吳昭明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4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上訴人即被告吳昭明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美如到庭執行職務。

【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檢察官訊問時指訴明確,復有雅虎奇摩網站、Yhaoo! 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張貼時間    │張貼之網站│暱稱    │張貼之內容                  │
├──────┼─────┼────┼──────────────┤
│99年5月27日 │行運堂命相│行運堂主│「這一累人大致上若不是『台南│
│1時31分     │館-Yhaoo!│(易天居│新營』的易經風水命理占卜騙人│
│            │奇摩部落格│士)    │的作弊知識長,就是那位自稱『│
│            │          │        │刪傾門下』有『羞砧秘結(便秘)│
│            │          │        │』的台中測字詐騙師一路』。只│
│            │          │        │有這一路人會在那些冰洲石頭中│
│            │          │        │邪的論壇中大玩栽贓入罪的把戲│
│            │          │        │…你的文意模式與那位吳昭明相│
│            │          │        │同,故此你若是吳昭明,那你就│
│            │          │        │等著…是不是告訴大家,你有冒│
│            │          │        │用親人的身分在網路上大玩分身│
│            │          │        │遊戲呢?…吳先生,你連個電話│
│            │          │        │跟聯絡方式都不敢公佈給我知道│
│            │          │        │,又不敢直接來找我,這種無的│
│            │          │        │放矢的行為恐怕只有你才有這樣│
│            │          │        │的厚臉皮吧!」              │
├──────┼─────┼────┼──────────────┤
│99年5月31日 │Yahoo!奇 │行運堂主│唉~有一個人說什麼有『羞砧秘│
│0時49分     │摩知識+   │        │結(便秘)』,還說自創沒錢花的│
│            │          │        │冊自奇門新意,唉~摳蓮ㄟ『老│
│            │          │        │(鼠)狗』呀!」              │
├──────┼─────┼────┼──────────────┤
│99年5月31 日│Yahoo!奇 │行運堂主│「有人以電話告知我,某個人因│
│1時1分      │摩知識+   │        │為假藉修真拐人宗教錢,還在知│
│            │          │        │識+說他修真演易30 年,不知道│
│            │          │        │這個人是誰啊!說一下吧!說一│
│            │          │        │下吧!龍珠大師!」          │
├──────┼─────┼────┼──────────────┤
│99年6月8日13│行運堂命相│行運堂主│「吳先生不要以為你用這樣的方│
│時41分      │館-Yhaoo!│(易天居│式就可以裝作『大陸仔』,故意│
│            │奇摩部落格│士)    │用反話來惡搞,你想藉這樣的方│
│            │          │        │式刺激其他的人嗎?別傻了!你│
│            │          │        │用這些方式更證明你就是知法犯│
│            │          │        │法,你等著吧!購種就用你『龍│
│            │          │        │珠』的帳號來說話,不要裝神弄│
│            │          │        │鬼的,否則祇會讓人感覺到你就│
│            │          │        │祇是一個騙子而已,了解嗎?」│
├──────┼─────┼────┼──────────────┤
│99年6月13日 │行運堂命相│行運堂主│「龍珠吳昭明先生:煩請你不要│
│1時28分     │館-Yhaoo!│(易天居│隨意更改他人的言語,你連用你│
│            │奇摩部落格│士)    │自己帳號的『膽量』都沒有,實│
│            │          │        │在是~摳連喲!‧‧‧不過我想│
│            │          │        │,你既然這麼『沒種』用你龍珠│
│            │          │        │的帳號來我這兒發話,想當然耳│
│            │          │        │的,你出庭時應該也會那樣『沒│
│            │          │        │種』的,你說是不是呢?摳蓮ㄟ│
│            │          │        │龍珠吳昭明啊!」            │
├──────┼─────┼────┼──────────────┤
│99年6月15日 │行運堂命相│行運堂主│「吳昭明,你繼續去裝,因為你│
│20時40分    │館-Yhaoo!│(易天居│連『自己會不會犯官符都不知道│
│            │奇摩部落格│士)    │』,這才是讓許多真正道統的人│
│            │          │        │笑死的地方。‧‧『開運造命』│
│            │          │        │呸,開到被告、造到犯法,這就│
│            │          │        │你的規劃嗎?不要真的變成『規│
│            │          │        │劃輸』呀!連官符都不懂,還敢│
│            │          │        │跟人家稱大師耶!搞不好是虎濫│
│            │          │        │大師吧!」                  │
├──────┼─────┼────┼──────────────┤
│99年6月15日 │行運堂命相│行運堂主│「那個假名CJ的就是吳昭明,他│
│20時50分    │館-Yhaoo!│(易天居│沒有種用他的帳號『龍珠』,就│
│            │奇摩部落格│士)    │是怕被人直接知道『神是他、鬼│
│            │          │        │也是他』,可惜『檢調體系』在│
│            │          │        │提告之時就已經盯上,他這樣做│
│            │          │        │只是在最後會再另外增加一條『│
│            │          │        │偽證』相關的罪證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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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7月10日 │行運堂命相│行運堂主│「如果是那個『壟斷知識+ 測字│
│19時42分    │館-Yhaoo!│(易天居│主題的豬八戒兼王八龜兒子』的│
│            │奇摩部落格│士)    │『無恥至極到達惡名遠播』的人│
│            │          │        │,就等我官司全數完結後,我會│
│            │          │        │再補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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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7月18日 │Yahoo!奇 │su06    │「依照約定,舉凡不是選『抄書│
│9時12分     │摩知識+   │        │回答的開犯罪運造被告命規劃自│
│            │          │        │己變成官司纏身,且連自己犯官│
│            │          │        │符都看不出來的回答』為問題答│
│            │          │        │案者,我都會以評論給予答覆,│
│            │          │        │以提供更多的參考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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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7月19日 │Yahoo!奇 │行運堂主│「咱們知識+中自稱吳昭明的『│
│19時22分    │摩知識+   │        │龍珠』『玄天』『斷易天機』『│
│            │          │        │天心易學』『開運造命規劃』的│
│            │          │        │吳先生,這個問題可是針對有意│
│            │          │        │煽動識北辰與東方雲子兩起爭執│
│            │          │        │的「無恥至極到達惡名遠播的無│
│            │          │        │恥術仔」耶!據所知這個『無恥│
│            │          │        │至極到達惡名遠播的無恥術仔』│
│            │          │        │可是個專門壟斷測字主題的豬八│
│            │          │        │戒兼王八龜兒子』喲!‧‧你自│
│            │          │        │稱『開運造命規劃』,你開什麼│
│            │          │        │運呀!你給你自己開了犯罪的噩│
│            │          │        │運;你又造什麼命呀!你給你自│
│            │          │        │己造一個被人提告犯官符的爛命│
│            │          │        │;你規劃什麼呀!你給自己規劃│
│            │          │        │一個官司不斷的保證書。‧‧你│
│            │          │        │連你是三清門下哪一門都說不出│
│            │          │        │來,就謊稱是三清門下,你這樣│
│            │          │        │子可是會讓其他人有機會控告你│
│            │          │        │惡意詐欺呦!就光你無法算出你│
│            │          │        │自己會不會犯官符,又在外說『│
│            │          │        │開運造命規劃』,這樣人就有資│
│            │          │        │格告你詐欺了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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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7月19日 │Yahoo!奇 │行運堂主│「咱們知識+中自稱吳昭明的『│
│19時23分    │摩知識+   │        │龍珠』『玄天』『斷易天機』『│
│            │          │        │天心易學』『開運造命規劃』的│
│            │          │        │吳先生,這個問題可是針對「不│
│            │          │        │懂易經故意裝懂的無恥老鼠狗』│
│            │          │        │耶!…只是你現在的行為更證明│
│            │          │        │,你很可能就是『不懂易經故意│
│            │          │        │裝懂的無恥老鼠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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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7月23日 │Yahoo!奇 │行運堂主│「但這之間有一個『壟斷測字的│
│14時43分    │摩知識+   │        │豬八戒兼王八龜兒子』,因為他│
│            │          │        │是一個『無恥至極到達惡名遠播│
│            │          │        │的無恥術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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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8月10日 │Yahoo!奇 │疑惑    │「我很好奇在知識算命版的大師│
│11時19分    │摩知識+   │        │天心易學--開運造命規劃。他都│
│            │          │        │跟人說他是三清門下,可是有一│
│            │          │        │個找過他的人說他連自己是三清│
│            │          │        │門下哪一門都說不清楚。所以我│
│            │          │        │希望其他有找過天心易學--開運│
│            │          │        │造命規劃的人告訴我天心易學--│
│            │          │        │開運造命規劃到底是三清門下哪│
│            │          │        │一門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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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8月11日 │Yahoo!奇 │行運堂命│「在知識算命版的大師天心易學│
│12時6分     │摩知識+   │相館-易│--開運造命規劃到底是三清門下│
│            │          │天居士  │哪一門還有你說的『壟斷測字的│
│            │          │        │豬八戒兼王八龜兒子』跟『無恥│
│            │          │        │至極且惡名遠播的無恥術仔』是│
│            │          │        │誰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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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8月11日 │Yahoo!奇 │疑惑    │「我覺得很好奇怎麼會有人想要│
│12時12分    │摩知識+   │        │壟斷測字…有人說他還是個無恥│
│            │          │        │至極且惡名遠播的無恥術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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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8月12日 │Yahoo!奇 │行運堂命│「天心易學--開運造命規劃有騙│
│12時8分     │摩知識+   │相館-易│人的嫌疑」                  │
│            │          │天居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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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2月8日 │Yahoo!奇 │行運堂命│騙子回答自述                │
│11時15分    │摩知識+   │相館-易│                            │
│            │          │天居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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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9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