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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381號

違反勞動基準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38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清泉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952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王清泉違反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之規定,處罰金銀元伍仟元即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證據部份另補充: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1紙(偵卷第14頁)、郵局存證信函4份(偵卷第15至18頁)、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133號民事判決書1份(本院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勞動基準法第13條、第7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舜元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
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
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
定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381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勞動基準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