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3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38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清泉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952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王清泉違反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之規定,處罰金銀元伍仟元即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證據部份另補充: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1紙(偵卷第14頁)、郵局存證信函4份(偵卷第15至18頁)、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133號民事判決書1份(本院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勞動基準法第13條、第7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 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 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 定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