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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62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施慶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62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佳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

100年度偵字第10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佳右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被告林佳右前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及搶奪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確定,經減刑後定為有期徒刑7月,於96年8月12日執行完畢。

(二)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年1月13日凌晨某時,在臺中市○區○○路4段522號前,以自備之鑰匙(未扣案)撬開被害人盧銘淦所有停放在該處之3Q-4553號自小客車之左前車門鎖匙孔,再入內徒手竊取被害人盧銘淦所有置放在該車內之ETC感應器1台、測速器1台及零錢約新臺幣200多元等財物而得手。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林佳右於偵查中對犯罪事實之自白。

(二)被害人盧銘淦於警詢之陳述。

(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2月10日刑紋字第1000012912號鑑定書影本。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現場勘察報告、現場勘察採證照片12張。

(五)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書記官 張隆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629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