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7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78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銘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2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銘輝竊盜,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第2行所載「經臺灣臺灣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第3至第4行所載「於100年3月30日下午3時30分許」,應分別更正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100年3月30日上午7時43分許」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