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1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18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忠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0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100年度毒偵字第18088號」
後,應更正「100年度偵字第18088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起訴案件案號部分,顯屬誤載,而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