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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108號

肇事逃逸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思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交簡字第10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進財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965號),被告前於偵查中曾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吳進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犯罪事實與理由

一、吳進財前無不法犯罪之前科紀錄,素行尚佳;其於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五日晚間騎乘車牌號碼XN2-21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由民權路往忠太東路方向行駛,於該日十九時五分許,行至臺中市○區○○路與忠明七街交叉路口時,因疏於注意路口號誌及減速慢行,即貿然穿越該交叉路口,適有陳韻卉騎乘車牌號碼639-DSM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街由太原路往華興街方向直行,亦行經上開交岔路口,陳韻卉所騎乘之前揭機車乃因煞停不及碰撞吳進財所騎乘上開重型機車之右側車身,因而人車倒地,致受有左側膝部擦挫傷之傷害(吳進財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未據陳韻卉提出告訴)。吳進財明知其已肇事致人受傷,係依法負有救助義務之人,理應將陳韻卉送醫救治,或為適當之保護處置;詎料吳進財竟不思此為,恁置陳韻卉傷勢於不顧,不為必要之安全救護行為,並基於肇事逃逸之故意,騎乘前開機車逕行駛離現場而逃逸。嗣有不詳姓名之用路人於案發時適巧亦路經該交岔路口,因目擊此交通事故,旋記下吳進財所騎乘之前揭機車車牌號碼,並告予陳韻卉知悉,始由陳韻卉提供予到場處理之員警,而循線查悉上情。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進財於偵查中坦認全般案情無隱,核與被害人陳韻卉分別於警詢與偵查中指述因本件車禍相互撞擊,致人車倒地而受有左側膝部擦挫傷之傷害等情大致相符(見警卷第9頁至第10頁,偵查卷第6頁),復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與員警至現場為交通事故處理時所拍攝暨車損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3頁至第17頁、第19頁至第22頁)。另被害人因本件車禍致受有前揭傷勢,則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存卷足參(見警卷第12頁),是被告所為前開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得採為本件判決之憑據。綜此,本件事證至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吳進財所為,應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爰審酌被告肇事後未能停駐於現場,等候員警到場處理,反而駕車逕行駛離現場而逃逸,致使應受照護之人傷害擴大之風險增加;惟其犯後始終坦認犯罪,並與被害人陳韻卉達成和解,且已按約定之賠償條件履行完畢,被告犯罪後之態度與善後處置之措施皆尚稱得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為本件犯罪固值非難,然被害人受傷之程度非至深重,被告因一時失慮,而罹刑典,事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亦見前述,被告於訊問時又對犯情未加隱晦,犯罪後態度堪稱良好,顯見其深刻之悔意,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有期徒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另本院為確實導正被告上述錯誤偏差行為,使其能建立正確之法律觀念,並為提供被告必要之協助及督促,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併宣告其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並發揮緩刑制度之立意。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九十三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敘明上訴理由並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思成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108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肇事逃逸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