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4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49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裕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內關於「林裕仁」之記載應更正為「王裕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內關於被告王裕仁之姓名,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