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0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99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99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水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0231號),本院因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經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楊水順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油壓剪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鑰匙壹支、油壓剪壹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加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之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鑰匙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事實㈠竊取機車犯行時所用之物;扣案之油壓剪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事實㈢竊取抽水馬達犯罪時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良旭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20231號
    被      告  楊水順  男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78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左:
        犯罪事實
一、楊水順前因竊盜案件,分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8月、3月、5月及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
    民國100年4月30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下列竊盜犯行:㈠於100年9月10
    日17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1號前,見林秀琴所
    有之車牌號碼F9N-929號重型機車無人看守,即持自備之鑰
    匙發動後騎乘離去而竊取之;得手後供己作為代步之用。㈡
    復於同年月15日3時許,騎乘上開竊得之機車行經設於臺中
    市清水區鎮○○街68號之正佳汽車修配場,見陳俊松所有之
    車牌號碼IM-2509號自小貨車停放路邊無人看守,即竊取裝
    置於上開自小貨車上之電瓶1顆,並以前開竊得之機車載運
    離去。㈢又於同年月15日3時30分許,騎乘上開竊得之機車
    行經郭義明位於臺中市○○區○○路37巷3號之住家,見該
    處設置有家用抽水馬達1顆,即返家持客觀上得以作為兇器
    之油壓剪後,再返回上址以油壓剪剪斷與抽水馬達連接之水
    管後,再以前開竊得之機車載運抽水馬達離去而竊取之。嗣
    於同年月15日4時許,巡邏員警察覺楊水順騎乘前開竊得之
    贓車欲攔查之際,楊水順反騎乘機車加速逃逸,行至臺中市
    ○○區○○路315巷16之7號旁時不慎摔落田裡,而為警當場
    查獲,並扣得前開竊得之贓車、電瓶及抽水馬達等物。
二、案經林秀琴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㈠  │被告楊水順於警、│全部犯罪事實。              │
│    │偵訊之自白      │                            │
├──┼────────┼──────────────┤
│㈡  │⒈告訴人林秀琴之│犯罪事實一㈠所載車牌號碼F9N-│
│    │  指訴          │929重型機車遭竊之事實。     │
│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                            │
│    │  局車輛協尋電腦│                            │
│    │  輸入單        │                            │
├──┼────────┼──────────────┤
│㈢  │被害人陳俊松之指│犯罪事實一㈡所載車牌號碼IM-2│
│    │訴              │509號自小貨車電瓶遭竊之事實 │
│    │                │。                          │
├──┼────────┼──────────────┤
│㈣  │被害人郭義明之指│犯罪事實一㈢所載抽水馬達遭竊│
│    │訴              │之事實。                    │
├──┼────────┼──────────────┤
│㈤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扣得車牌號碼F9N-929號重型機 │
│    │  局清水分局扣押│車、汽車電瓶1顆、抽水馬達1顆│
│    │  筆錄          │、油壓剪1支及鑰匙1支等物。  │
│    │⒉扣押物品目錄表│                            │
│    │⒊贓物認領保管單│                            │
├──┼────────┼──────────────┤
│㈥  │照片            │上開扣得之物品及犯罪地點。  │
├──┼────────┼──────────────┤
│㈦  │職務報告及刑案現│本案查獲經過及查獲地點。    │
│    │場測繪圖        │                            │
└──┴────────┴──────────────┘
二、核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一㈠、㈡所載2次犯行,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其所為犯罪事實一㈢所載犯行,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被告上開3次
    犯行,犯意個別,罪名互殊,請予分論並罰。又被告前受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稽,其
    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末請審酌被告雖坦承犯行,態度
    良好,惟素行不佳,為謀私利而漠視他人財產權利各情,量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林于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996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