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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14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14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燕衡
被告
劉志強
被告
王淑慧
被告
前三人共同 鄭志明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律師
被告
蔡佩珊

      黃昱承

      林展生

      賴韋仕

      蔡光偉

      黃鉉竣

      陳佳煌

      黃卓康

      林昱丞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3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實體事項:二、第38行至第40行關於「元 難扒」、「元 ~阿牛」、「元~190 ~強霸」、「惡魔小雞雞」、「380051」、「元~240 ~阿嘎」之記載,均應更正「元~381 ~390 ~難扒」、「元~221 ~230 ~阿牛」

、「元~181 ~190 ~強霸」、「惡魔小雞雞」、「380051」、「元~231 ~240 ~阿嘎」。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實體事項:二、第38行至第40行關於「元難扒」、「元~阿牛」、「元~190 ~強霸」、「惡魔小雞雞」、「380051」、「元~240 ~阿嘎」之記載,均係「元~381 ~390 ~難扒」、「元~221 ~230 ~阿牛」、「元~181 ~190 ~強霸」、「惡魔小雞雞」、「380051」、「元~231 ~240 ~阿嘎」之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148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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