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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7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柯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7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正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53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林正雄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欄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及毒品前科,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竊得之車輛業已交由被害人領回;暨其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74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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