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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5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5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威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637 號、100 年度執字第271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林威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威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威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99年8月上旬某日凌晨 │99.08.20.16時許     │99年9月中旬某日凌晨 │
│                │零時許之夜間        │                    │零時許之夜間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22411號             │22411號             │22411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99年度訴字第3373號  │99年度訴字第3373號  │99年度訴字第3373號  │
│事│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9.12.23            │99.12.23            │99.12.23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2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2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26  │
│判│            │                    │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0.01.27           │100.01.27           │100.01.27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編號1至11數罪併罰 │(編號1至11數罪併罰 │(編號1至11數罪併罰 │
│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
│                │年10月)臺中地檢100 │年10月)臺中地檢100 │年10月)臺中地檢100 │
│                │年度執字第2714號    │年度執字第2714號    │年度執字第271 4號   │
│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99年9月中旬某日15、 │99.09.14.14時許     │99.09.20.12時許     │
│                │16時許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22411號             │22411號             │22411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99年度訴字第3373號  │99年度訴字第3373號  │99年度訴字第3373號  │
│事│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9.12.23            │99.12.23            │99.12.23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2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2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26  │
│判│            │                    │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0.01.27           │100.01.27           │100.01.27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編號1至11數罪併罰 │(編號1至11數罪併罰 │(編號1至11數罪併罰 │
│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
│                │年10月)臺中地檢100 │年10月)臺中地檢100 │年10月)臺中地檢100 │
│                │年度執字第2714號    │年度執字第2714號    │年度執字第271 4號   │
│                │                    │                    │                    │
└────────┴──────────┴──────────┴──────────┘
┌────────┬──────────┬──────────┬──────────┐
│編           號 │        7           │        8           │        9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99.09.27.12時許     │99年8月底某日       │99.09.22.7時許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22411號             │22411號             │22411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99年度訴字第3373號  │99年度訴字第3373號  │99年度訴字第3373號  │
│事│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9.12.23            │99.12.23            │99.12.23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2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2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26  │
│判│            │                    │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0.01.27           │100.01.27           │100.01.27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編號1至11數罪併罰 │(編號1至11數罪併罰 │(編號1至11數罪併罰 │
│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
│                │年10月)臺中地檢100 │年10月)臺中地檢100 │年10月)臺中地檢100 │
│                │年度執字第2714號    │年度執字第2714號    │年度執字第271 4號   │
│                │                    │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99.09.22.12時許、   │99.09.22.12時16分許 │99.08.06上午9時52 分│
│                │99.09.22.12時2分許(│                    │前之某時許          │
│                │原聲請書誤載為12時16│                    │                    │
│                │分)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22411號             │22411號             │22177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99年度訴字第3373號  │99年度訴字第3373號  │99年度訴字第3385號  │
│事│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9.12.23            │99.12.23            │99.12.14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2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2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37  │
│判│            │                    │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0.01.27           │100.01.27           │100.02.2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編號1至11數罪併罰 │(編號1至11數罪併罰 │(編號12至16數罪併罰│
│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年10月)臺中地檢100 │年10月)臺中地檢100 │年4月)臺中地檢100年│
│                │年度執字第2714號    │年度執字第2714號    │度執字第2790 號     │
│                │                    │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99.08.06.9時52分    │99.08.06下午13時49分│99.08.06下午17時54分│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22177號             │22177號             │22177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99年度訴字第3385號  │99年度訴字第3385號  │99年度訴字第3385號  │
│事│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9.12.14            │99.12.14            │99.12.14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37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37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37號│
│判│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0.02.21           │100.02.21           │100.01.27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編號12至16數罪併罰│(編號12至16數罪併罰│(編號12至16數罪併罰│
│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年4月)臺中地檢100年│年4月)臺中地檢100年│年4月)臺中地檢100年│
│                │度執字第2790號      │度執字第2790號      │度執字第2790號      │
│                │                    │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罪            名│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99.08.17下午20時12分│99.08.27上午8、9時許│99.09.25上午8、9時許│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22177號             │第3947、4085、4387號│第3947、4085、4387號│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99年度訴字第3385號  │100年度易字第110號  │100年度易字第110號  │
│事│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9.12.14            │100.01.31           │100.01.31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37號│100年度易字第110號  │100年度易字第110號  │
│判│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0.02.21           │100.03.01           │100.03.0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編號12至16數罪併罰│(編號17至18數罪併罰│(編號17至18數罪併罰│
│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
│                │年4月)臺中地檢100年│月)臺中地檢100年度 │月)臺中地檢100年度 │
│                │度執字第2790號      │執字第3150號        │執字第3150號        │
│                │                    │                    │【(正股)刑期屆滿日│
│                │                    │                    │104年6月27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57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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