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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9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楊欣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9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自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759 號、100 年度執字第367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林自強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林自強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再依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佈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自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33 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其中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9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林自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99.10.13 │ 99.10.13 │ 99.09.14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4061號 │99年度毒偵字第4061號 │99年度毒偵字第4318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133號│ 100年度訴字第133號 │ 100年度簡字第9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0.02.09 │ 100.02.09 │ 100.02.23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0年度訴字第133號 │ 100年度訴字第133號 │ 100年度簡字第95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0.03.01 │ 100.03.01 │ 100.03.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是 │ 是 │├───────────┼───────────┼───────────┼───────────┤│備 註│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第3009號 │3009號(編號1-2定刑8月│3672號 ││ │ │;未執行) │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99.09.15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4318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0年度簡字第9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0.02.23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0年度簡字第95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0.03.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3672號(編號3-4定刑8月││ │;未執行)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欣怡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92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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