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9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玉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字第3767號、100年度執聲字第84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徐玉玲因犯違反電信法案件共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徐玉玲因犯違反電信法案件共2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徐玉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 違反電信法 │ 違反電信法 │ │ ├────────┼────────┼────────┼────────┤ │宣 告 刑│拘役40日,如易科│拘役40日,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0│罰金,以新臺幣10│ │ │ │00 元折算1日 │00 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98年3月間某日起 │96年5月間某日起 │ │ │ │至98年3月30日 │至97年12月2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字第14137、14626│撤緩偵字第10號 │ │ │ │、15447號 │ │ │ ├───┬────┼────────┼────────┼────────┤ │ │法 院 │ 桃園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 │98年度桃簡字第 │100年度豐簡字第 │ │ │事實審│ │3641 號 │49 號 │ │ │ ├────┼────────┼────────┼────────┤ │ │判 決 │ 99年1月29日 │ 100年2月16日 │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 桃園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桃簡字第 │100年度豐簡字第 │ │ │判 決│ │3641 號 │49 號 │ │ │ ├────┼────────┼────────┼────────┤ │ │判 決│ 99年2月19日 │ 100年3月21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得否易科罰金 │ 是 │ 是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 │ │ │ │字第5046號(易科│執字第3767號(尚│ │ │ │罰金執畢) │未執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