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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0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0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泱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泱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李泱叡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5罪,均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附表:受刑人李泱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 ││ │ │ │(2次) │├────────┼────────┼────────┼────────┤│犯 罪 日 期│98年5月20日 │98年2月20日~98 │97年12月22日(下││ │ │年3月12日 │午1時許) ││ │ │ │97年12月26日(上││ │ │ │午10時3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 度 案 號│檢察署99年度偵緝│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 │字第1058號 │第15125號 │第12561號、第125││ │ │ │62號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分院 ││ ├────┼────────┼────────┼────────┤│最 後│案 號│99年度豐簡字第48│99年度訴字第2431│99年度上訴字第24││事實審│ │0號(100年度聲字│號(100年度聲字 │03號(100年度聲 ││ │ │第411號) │第411號) │字第411號) ││ ├────┼────────┼────────┼────────┤│ │判決日期│99年7月23日 │99年9月24日 │100年1月6日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分院 ││ ├────┼────────┼────────┼────────┤│確 定│案 號│99年度豐簡字第48│99年度訴字第2431│99年度上訴字第24││判 決│ │0號(100年度聲字│號(100年度聲字 │03號(100年度聲 ││ │ │第411號) │第411號) │字第411號) ││ ├────┼────────┼────────┼────────┤│ │判 決│99年8月23日 │99年12月27日 │100年1月31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99年度執字│檢察署100年度執 │檢察署100年度執 ││ │第10414號(編號1│字第540號(編號1│字第2285號(編號││ │-3號100年度執更 │-3號100年度執更 │1-3號100年度執更││ │字第1296號、應執│字第1296號、應執│字第1296號、應執││ │行刑3年2月、執行│行刑3年2月、執行│行刑3年2月、執行││ │中) │中) │中) │└────────┴────────┴────────┴────────┘┌────────┬────────┬────────┬────────┐│編 號│ 4 │ 5 │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犯 罪 日 期│97年12月22日 │97年12月29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 ││ │第00000-00000號 │第00000-00000號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9年度訴字第3141│99年度訴字第3141│ ││事實審│ │號 │號 │ ││ ├────┼────────┼────────┼────────┤│ │判決日期│99年12月14日 │99年12月14日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分院 │分院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100年度上訴字第5│ ││判 決│ │15號 │15號 │ ││ ├────┼────────┼────────┼────────┤│ │判 決│100年4月8日 │100年4月8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0年度執 │檢察署100年度執 │ ││ │字第4723號(編號│字第4723號(編號│ ││ │4-5號、應執行刑2│4-5號、應執行刑2│ ││ │年8月、執行中) │年8月、臺中監獄 │ ││ │ │執行中、109年6月│ ││ │ │28日執畢日)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01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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