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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0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0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銘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銘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按刑法第五十三條應依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一項定有明文。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九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即應從程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三二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定執行刑之三罪,其中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判決係本院分別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所為之九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五號判決及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所為之九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一六號判決;惟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係經本院於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一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一百年三月九日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八六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三月,是以本案受刑人所犯數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並非本院,是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聲請人本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裕仁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張銘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二月。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三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12月18日        │99年2月3日          │98年6月2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      │臺灣臺中地檢署      │臺灣臺中地檢署      │
│年  度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108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387號│99年度偵字第8741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
│事│案        號│99年度中簡字第395號 │99年度中簡字第1916號│99年度上訴字第2486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99年3月11日         │99年7月30日         │100年3月9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
│判│案        號│99年度中簡字第395號 │99年度中簡字第1916號│99年度上訴字第2486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9年4月6日          │99年8月21日         │100年4月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
│                │99年度執字第4190號  │99年度執字第11059號 │100年度執字第4811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02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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