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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0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莊秋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0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俊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47號、100年度執字第266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陳俊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俊仲因妨害公務、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秋燕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妨害公務              │贓物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98.7.28.19時15分      │98.7.28.18時          │
├──────┼───────────┼───────────┤
│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  │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  │
│機關年度案號│20691號               │20691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板橋地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上易字第107號   │99年度易字第220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9.3.4.               │98.9.22.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    號│99年度上易字第107號   │99年度上易字第107號   │
│決├────┼───────────┼───────────┤
│  │判 決 確│99.3.4.               │99.3.4.               │
│  │定 日 期│                      │                      │
├─┴────┼───────────┼───────────┤
│備        註│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第  │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            │5191號(99年度執更字第│5191號(99年度執更字第│
│            │2726號,編號1至5定應執│2726號,編號1至5定應執│
│            │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  │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  │
│            │                      │                      │
└──────┴───────────┴───────────┘
┌──────┬───────────┬───────────┐
│編        號│         3           │         4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98.7.29.回溯26至96小時│98.7.29.回溯26至96小時│
│            │內某時                │內某時                │
├──────┼───────────┼───────────┤
│偵查(自訴)│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  │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  │
│機關年度案號│2492號                │2492號                │
├─┬────┼───────────┼───────────┤
│最│法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906號    │99年度訴字第1906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9.2.26.              │99.2.26.              │
├─┼────┼───────────┼───────────┤
│確│法    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定├────┼───────────┼───────────┤
│判│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906號    │99年度訴字第1906號    │
│決├────┼───────────┼───────────┤
│  │判 決 確│99.3.15.              │99.3.15.              │
│  │定 日 期│                      │                      │
├─┴────┼───────────┼───────────┤
│備        註│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第  │臺北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            │2850號(99年度執更字第│2850號(99年度執更字第│
│            │2726號,編號1至5定應執│2726號,編號1至5定應執│
│            │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  │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  │
└──────┴───────────┴───────────┘
┌──────┬───────────┬───────────┐
│編        號│          5          │         6           │
├──────┼───────────┼───────────┤
│罪        名│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99.1.18.12時          │99.1.26.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
│機關年度案號│3215號                │512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99年度中簡字第1208號  │99年度訴字第107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9.4.20.              │99.11.26.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99年度中簡字第1208號  │99年度訴字第1079號    │
│決├────┼───────────┼───────────┤
│  │判 決 確│99.5.17.              │100.2.8.              │
│  │定 日 期│                      │                      │
├─┴────┼───────────┼───────────┤
│備        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            │6568號(99年度執更字第│2667號                │
│            │2726號,編號1至5定應執│                      │
│            │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08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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