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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3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3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益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益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益賓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張益賓因竊盜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分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 張益賓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99年2月9日 │99年2月9日 │99年10月27日9 時││ │ │ │回溯76小時以內某││ │ │ │時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162號 │偵字第1162號 │偵字第4110號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475│99年度訴字第2475│99年度訴字第3585││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 決 │99年10月8日 │99年10月8日 │100年1月24日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475│99年度訴字第2475│99年度訴字第3585││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 決│99年11月1日 │99年11月1日 │100年2月21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 年度││ │字第12954 號( 編│字第12954 號( 編│執字第3610號( 編││ │號1 至3 罪已定應│號1 至3 罪已定應│號1 至3 罪已定應││ │執行刑為1 年10月│執行刑為1 年10月│執行刑為1 年10月││ │) │) │ │└────────┴────────┴────────┴────────┘┌────────┬────────┬────────┬────────┐│編 號│ 4 │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 │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10月27日前一│ │ ││ │週不詳時間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25726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3585│ │ ││事實審│ │號 │ │ ││ ├────┼────────┼────────┼────────┤│ │判 決 │100年1月24日 │ │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 │ │ │ │ ││ ├────┼────────┼────────┼────────┤│確 定│案 號 │100 年度上訴字第│ │ ││判 決│ │777號 │ │ ││ ├────┼────────┼────────┼────────┤│ │判 決│100年5月2日 │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 年度│ │ ││ │執字第5556號 │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立傑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39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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