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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9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9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施啟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11號、100年度執字第5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啟順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施啟順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月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施啟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7月18日14、 │99年3月8日10時50│
│            │15時許          │分許採尿前96小時│
│            │                │內之某時        │
├──────┼────────┼────────┤
│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
│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503號    │偵字第105號     │
├───┬──┼────────┼────────┤
│      │法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239│100年度訴字第151│
│      │    │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  99年12月29日  │  100年3月31日  │
│      │日期│                │                │
├───┼──┼────────┼────────┤
│      │法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3239│100年度訴字第151│
│      │    │號              │號              │
│      ├──┼────────┼────────┤
│判  決│判決│                │                │
│      │確定│  99年12月29日  │  100年3月31日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            │執字第2175號    │執字第541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94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