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9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施啟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11號、100年度執字第5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啟順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施啟順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施啟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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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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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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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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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9年7月18日14、 │99年3月8日10時50│
│ │15時許 │分許採尿前96小時│
│ │ │內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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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
│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503號 │偵字第1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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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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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239│100年度訴字第151│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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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 99年12月29日 │ 100年3月31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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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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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3239│100年度訴字第151│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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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決│ │ │
│ │確定│ 99年12月29日 │ 100年3月31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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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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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 │執字第2175號 │執字第54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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