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3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裕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0年度執聲字第1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裕祥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按在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679 號解釋可資參照)。再所謂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如與後罪之犯罪日期同一天,則因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係於確定當日之晚上12時,方發生確定之效力,是以後罪發生時,該最先確定之案件尚未發生確定效力,而合於判決確定前犯罪之要件,應准定執行刑(參見刑事法律問題研究第328-330 頁,及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規定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方得適用,而依辦理該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 條規定,亦包括24日當日之犯罪),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945 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蘇裕祥因犯竊盜等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99年1 月11日),雖係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日期(99年1 月11日)為同日,惟依上開說明,確定日期係以算至該日晚上12時屆滿為止,方發生確定之效力,是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仍合於判決確定前犯罪之要件,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均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3 、6 、7 所示案件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蘇裕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妨害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98.07.16 │97.12.13 │99.01.04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6792號 │6633號 │字第389號 │ ├─┬──────┼──────────┼──────────┼─────────┤ │ │法 院│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案 號│98年度簡字第2372號 │98年度訴字第4183號 │99年度簡字第586號 │ │事│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8.12.18 │99.01.29 │99.04.14 │ ├─┼──────┼──────────┼──────────┼─────────┤ │ │法 院│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 │確├──────┼──────────┼──────────┼─────────┤ │定│案 號│98年度簡字第2372號 │98年度訴字第4183號 │99年度簡字第586號 │ │判│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9.01.11 │99.02.22 │99.05.03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 │ │543號(編號1-2已定執│3305號(編號1-2已定 │第2550號 │ │ │行刑為6月) │執行刑為6月)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蘇裕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5月 │ │ │共7罪 │ │ │ ├────────┼──────────┼──────────┼─────────┤ │犯 罪 日 期│98.10.21、98.11.15 │99.01.11 │98.11.09 │ │ │98.11.29、98.11.04 │ │ │ │ │98.10.21、98.10.28 │ │ │ │ │98.10.30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739號 │739號 │第3774號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99年度訴字第241號 │99年度訴字第241號 │99年度上易字第1097│ │事│ │ │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9.07.16 │99.07.16 │99.12.29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99年度訴字第241號 │99年度訴字第241號 │99年度上易字第1097│ │判│ │ │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9.08.03 │99.08.03 │99.12.29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0年度執 │ │ │3988號(編號4-5已定 │3988號(編號4-5已定 │字第556號(編號6-7│ │ │執行刑為6年4月) │執行刑為6年4月) │已定執行刑為9月)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蘇裕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7 │ 8 │ 9 │ ├────────┼──────────┼──────────┼─────────┤ │罪 名│贓物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98.12.21 │98.11.18 │98.12.11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3774號 │11556號 │第11556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99年度上易字第1097號│100年度易字第541號 │100年度易字第541號│ │事│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9.12.29 │100.04.01 │100.04.01 │ ├─┼──────┼──────────┼──────────┼─────────┤ │ │法 院│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99年度上易字第1097號│100年度易字第541號 │100年度易字第541號│ │判│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9.12.29 │100.05.05 │100.05.05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 │ │ │字第556號(編號6-7 │第5760號(編號8-9已 │第5760號(編號8-9 │ │ │已定執行刑為9月) │定執行刑為10月) │定執行刑為10月) │ │ │ │ │ │ │ │ │ │ │ └────────┴──────────┴──────────┴─────────┘